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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发[2007]130号
【颁布时间】 2007-12-17
【实施时间】 2007-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51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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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七、各部门和各县市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和办文的有关规定呈批。自治州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传输、办理和保管,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文件登记手续。
  
  四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州长签署。
  
  四十九、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和下发的重要公文,由州长签发,州长外出时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
  
  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属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各部门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经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核签发。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各部门和县市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县市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通过电子政务专网行文上报。除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纸制公文。
  
  五十一、各部门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自治州人民政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州长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处理。
  
  五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行文,不得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加强网络保密工作,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公务活动制度和作风纪律
  
  五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自治州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五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五十五、除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参加,因特殊情况确需参加的报州长批准。以州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相关活动,由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定。
  
  五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五十七、自治区各部门及各地州(市)政府来巴州考察、洽谈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一般按照对应原则接待,具体活动日程、陪同人员及迎送事宜,由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报州长批准。
  
  五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按照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做到勤政廉政。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一、副州长、秘书长到州外考察、学习、出差和休假,必须事先报告州长,由政府办公室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州长和对口副秘书长一般不得同时外出,特殊情况报州长批准。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巴州外出,要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报州长批准。外出期间,要及时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情况。
  
  六十二、外宾来巴州访问的会见事宜由接待单位提出,由外办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秘书长批准。重要外宾的会见事宜,报州长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国(境)考察学习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国(境)考察学习经外办审核后,报州长批准。回国后要及时销假并上报学习考察报告。
  
  六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县、市和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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