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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加快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自治法规议案等重大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十九、各部门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决策执行进展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自治法规的议案,确保自治法规议案的质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州自治法规、决定、命令。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二十五、提请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自治法规议案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 二十六、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自治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办好州长信箱,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对自治州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信访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上报结果。 三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建立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