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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自治法规议案、自治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区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州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讨论其他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出席常务会议人员占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分析研究全州经济发展形势,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三)讨论决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党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六)讨论研究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听取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决定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州长确定。提请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分管领导要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和相应的政策、法规依据,在会上进行说明。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会前必须协调取得一致意见。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 三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应向州长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州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州长签发。 四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经政府新闻办审核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核,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新闻稿需报州长审定。 四十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州政协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的副州长参加,也可责成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政府组成人员)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参加。 四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州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会期不超过一天。由部门组织在我州召开的全区性、区域性行业会议,必须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四十四、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州长、副州长和各县市长参加。综合经济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如确需邀请州长、副州长和各县市长参加,须报州长批准,州长外出时报常务副州长批准。 四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均通过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