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昌州政办发[2007]197号
【颁布时间】 2007-12-12
【实施时间】 2007-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56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9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开展污染源普查是全面掌握我州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自治州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全面掌握我州区域内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提供依据。建立自治州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自治州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和平台、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基本原则
  
  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任务繁重。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全州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县市分级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等各项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州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州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买买提·达吾提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李留法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白新州环保局局长
  
  韩晓明州统计局副局长
  
  成员:杨金勇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郭文才州水利局党组书记
  
  温希斌州畜牧兽医局局长
  
  韩庚州财政局副局长
  
  赵振安州发改委副主任
  
  王振华州经贸委副主任
  
  马玉林州建设局副局长
  
  钟峰州农业局副局长
  
  万国斌州农机局副局长
  
  徐度新州工商局副局长
  
  李军州环保局副局长
  
  章启新州公安局副局长
  
  陈锦源州卫生局副局长
  
  李韬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胡永明州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会同州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环保局白新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污染源普查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做好调查员培训,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性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部门分工普查工作由自治州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州环保局牵头,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本系统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拟订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指导,督促检查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对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发展改革、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企业基本情况的提供、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宣传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编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方案,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机动车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