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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加大解决全州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不断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宏观调控,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结合我州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现就加快我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高度重视全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切实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直接关系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实现“住有所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居民住房的改善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之一,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全州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十一五”规划后三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关键时期,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强协调、合力推进,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健全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逐年加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建立多渠道城镇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千方百计想尽一切办法按计划、分年度改善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通过努力,使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和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力争在5年内基本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不断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二)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加快建立层次合理、形式多样、标准适当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式,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持房价基本稳定和住房供应结构基本合理。城镇住房保障以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人均月收入在州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或住房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并连续享受民政部门救济6个月以上的家庭应按计划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农民工在当地居住满5年以上且符合条件的,当地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也应逐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解决。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应由政府提供多种形式的保障住房;收入处于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以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目前主要以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为主。随着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廉租住房覆盖面的扩大,逐步纳入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三)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根据《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2008年底前,全州八县县城要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州政府所在地文山县要把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至2010年,全州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形成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四)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我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优先解决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下岗失业和待岗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实物配租的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或收购旧公房以及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购小户型廉租住房等方式解决,也可以根据实际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各县在货币补贴中要考虑年度发放的连续性。我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原则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至1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贴100元;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至8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贴150元;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补贴200元。可按相应比例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