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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5应急结束 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我市可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政府作出的结束应急期的命令,宣布银川市地震应急期结束。 4.附 则 4.1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是指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 Ⅱ级响应是指发生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以下的地震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或周边发生强烈地震造成自治区Ⅸ度烈度影响时,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银川市发生6.0-6.5级地震可视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 Ⅲ级响应是指发生较大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或周边地震造成Ⅷ度烈度影响时,可判为较大地震灾害;银川市发生5.5-6.0级地震可视为较大地震灾害,银川市配合自治区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1.4 Ⅳ级响应是指发生一般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或周边地震造成我市Ⅶ度烈度影响时,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银川市发生强有感或5.0级左右地震可视为一般地震灾害。 Ⅰ、Ⅱ、Ⅲ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Ⅳ级响应由银川市人民政府领导,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银川市地震应急工作。 4.2奖励 为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有效地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在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1、出色完成地震应急工作者; 2、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和抢救人员有功者;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者; 4、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者; 5、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者; 6、及时供应救灾工具和物资,有明显减灾实效者; 7、有其他特殊贡献者。 4.3处罚 在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地震应急预案者; 2、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者; 3、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和占用场地者; 4、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和物资者; 5、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和玩忽职守者; 6、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者; 7、在临震应急期或震时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者; 8、不按照实际情况夸大和瞒报灾情者; 9、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者。 10、对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者。 4.4其他 1、凡在银川市区域内的外国人由对口接待单位负责,无对口接待单位的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 2、对银川市区域内无临时户口或无接待单位的流动人口的伤亡者由市民政局负责。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4、本预案由银川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