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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政府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三)保障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调剂、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收入、资产清查、产权纠纷处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研究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进行资产配置事项、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审批,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进行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审批, 监督管理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五)监督管理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汇总统计年度行政单位新增固定资产数量和金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状况。 第九条 各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总账与明细账相符,账与卡片相符,账与实物相符,在使用过程中防止不当损失和浪费。 (三)参与本单位国有资产采购、验收,负责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报批手续; (五)监督管理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并向其报告本单位有关资产管理状况。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行政单位等根据行政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