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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06]53号
【颁布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7-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8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政府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
  
  (三)保障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调剂、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收入、资产清查、产权纠纷处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研究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进行资产配置事项、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审批,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进行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审批,
  
  监督管理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五)监督管理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汇总统计年度行政单位新增固定资产数量和金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状况。
  
  第九条 各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总账与明细账相符,账与卡片相符,账与实物相符,在使用过程中防止不当损失和浪费。
  
  (三)参与本单位国有资产采购、验收,负责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报批手续;
  
  (五)监督管理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并向其报告本单位有关资产管理状况。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行政单位等根据行政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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