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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及资产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方式的选择顺序是先调剂、再承租、后购买。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标准应综合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行业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结合财力情况,报政府审批; (四)经同级政府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向事业单位拨付项目经费,不论项目以何种方式管理,有关部门对项目评审完成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涉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审定项目时,先由拨付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对项目确需资产进行审核,再由财政部门根据现行资产状况决定以购置方式还是共享方式配置资产。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和从其他部门(含主管部门)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外的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均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由政府、行政部门、社会团体组织的大型接受捐赠活动,主办单位应将接受捐赠的资产品目、数量、去向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事业单位运用配备的国有资产完成事业任务,保障各项事业发展,或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