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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08]22号
【颁布时间】 2008-06-27
【实施时间】 2008-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1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 年6 月26 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防止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合理、优化、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行政事业单位建设。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转让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收益等,均属国家所有,统一上缴财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市国资委组建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经营性资产管理及资产处置工作。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
  
  (二)决定或批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审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监缴;
  
  (四)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十条 市级部门根据授权,决定、批准或审核下属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报告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及范围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调拨;
  
  (二)出售;
  
  (三)置换;
  
  (四)转让;
  
  (五)报损;
  
  (六)报废;
  
  (七)拆除;
  
  (八)捐赠;
  
  (九)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
  
  (十)资产损失核销;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事业单位。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捐赠的,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应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公开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有:
  
  (一)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二)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拆除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工作需要进行置换、转让的资产;
  
  (六)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的情形;
  
  (七)依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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