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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08]22号
【颁布时间】 2008-06-27
【实施时间】 2008-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1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章 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严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处置国有资产的申请,填报《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按照处置权限,分别报经主管部门、市国资委或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批准下属单位资产处置的文件,应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备案。市国资委批准部门(或者单位)资产处置的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市政府批准的资产处置文件,分别发送市国资委、财政局。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批文是调整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市级各单位应根据资产处置批文,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经批准后,处置资产移交市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处置。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权限:
  
  (一)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和车辆处置。原值100 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原值100 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房屋、土地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报批。
  
  (二)其他资产处置。单项或者批量处置原值2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国资委审批。原值2 万元以上(含2 万元),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原值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失核销,资产损失原值2万元(含2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资产损失原值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资产损失价值在20 万元(含20 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因单位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由原主管部门或市国资委组织对该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造册登记,并按规定报批后进行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所属国有资产经评估核准或备案后予以转让;
  
  (二)行政事业单位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属于同一系统、同一管理级次、同一性质的,其所属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或并入合并后的单位;
  
  (三)行政事业单位撤销的,其所属国有资产经清查登记后,由原主管部门或市国资委提出处置方案。
  
  第二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调拨、捐赠方式处置的,由市级各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拨、捐赠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的,经审批机构批准或决定后,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重大资产处置或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由市国资委直接指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整体出售、置换、转让的,经市国资委审批或决定后,由市国资委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审计和评估业务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的,经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确定交易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的90%时,应暂停交易,在经市国资委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的80%时,应终止交易。
  
  第二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采取市场公开竞价方式出售、置换、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将公告委托拍卖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主要报刊及拍卖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信息。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信息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除网站以外的报刊发布信息公告累计不少于4次。公告期自在报刊、网站首次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对于重大的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项目,转让方可与拍卖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委托协议另行约定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闲置资产及申请报废、淘汰、拆除的资产,申报单位应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等)。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由市国资委或受委托管理主管部门按处置权限和程序统一收回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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