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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08]22号
【颁布时间】 2008-06-27
【实施时间】 2008-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1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称行政单位和从事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除从事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利用非货币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由市国资委委托市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资产租赁。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从事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新闻出版、体育、文化、教育、卫生等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以其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国有资产用于抵押。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因发展需要用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担保的,应经严格论证,报主管部门审核、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批准、登记后,方可办理投资、担保。涉及市政府债务的,按《泸州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泸市府发〔2006〕10号)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委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事项的,应从“泸州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为提高资产的利用价值,市国资委有权调整申报部门(单位)提出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第五章 申报材料及办理时限
  
  第三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在申报材料中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向市国资委的报告;
  
  (二)《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其式样由市国资委确定);
  
  (三)涉及房产、地产处置的,须报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涉及汽车、专用设备处置的,须报送车辆、专用设备购置票据(复印件);
  
  (四)单位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须报送主管部门和编制、人事等部门的相关批准、决定材料;
  
  (五)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原件一式二份);
  
  (六)报废、拆除资产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原件);
  
  (七)报损资产的情况说明、损失价值清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原件)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原件);
  
  (八)资产损失核销,须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须提供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九)资产置换、对外捐赠,须报送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资产接收单位同类资产情况和需求情况。
  
  第三十七条 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向市国资委的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四)资产价值证明或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原件一式二份);
  
  (五)近期会计报表和资产报表;
  
  (六)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委、受委托管理部门应在接到资产处置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或做出批复。需报市政府批准的,市国资委应在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正式受理后,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不完备的,自材料补充完整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经主管部门、市国资委、市政府批准的资产处置,单位应在收到批件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移交处置资产及其相关证件、资料等,并办理交接手续。
  
  (一)处置房产、地产,须移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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