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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铜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颁布时间】 2006-12-28
【实施时间】 2007-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3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铜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铜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l日起施行。
  
  
市长:冯新柱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铜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建制镇及独立工业(矿)区、旅游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按属地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应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规划建设、环保、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新闻媒体应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举报。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完善环境卫生设施,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水平。
  
  第九条 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场所等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各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各责任单位要保持本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环卫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所在区域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保辖区内市容整洁,无乱设摊摆卖,无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
  
  (二)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达到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淤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配合设施产权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管护责任区内的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问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按责任区要求履行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区县、镇、街道办事处按行政区域划分。
  
  (二)住宅区、工业(矿)区、旅游区、科技园区按物业管理范围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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