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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铜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颁布时间】 2006-12-28
【实施时间】 2007-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3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铜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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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应自行收集、运输或委托具有能力的其他组织收集、运输。
  
  第四十三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单位产生的废弃物,不能同生活垃圾混合,必须自行设置专用封闭式垃圾容器,单独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到指定的场地。
  
  第四十四条 城市粪便实行统一管理。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公共厕所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组织清运。单位厕所的粪便,必须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粪便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有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标准。市、区县政府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环卫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出补建方案。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车站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区县干道沿线、公共场所、繁华商业区及重点旅游景区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达到二类以上等级标准。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十九条 公共厕所、垃圾台(箱)、果皮箱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维护、保洁。
  
  单位、居民区的公用厕所,保洁工作分别由所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第五十条 人行道、广场的垃圾容器,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设置,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维护保洁。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主干道两侧及主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屋顶、平台悬挂、晾晒、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乱丢瓜果皮核、纸屑、口香糖、烟蒂和包装物等杂物。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
  
  (六)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七)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下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或者虽经批准设置,但到期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户外广告、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超量装载或者封盖不严密造成撒漏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临街安装空调室外机、换气扇、广告灯箱、遮阳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的或者违反规定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凿的,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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