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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口计生委[2008]29号
【颁布时间】 2008-06-18
【实施时间】 2008-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44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天津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的权益,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是指市人口计生委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办公室为委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具体负责委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人口情报中心协助委办公室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市人口计生委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市人口计生委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各相关责任处室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组织编制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市人口计生委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委分管主任负责分管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签发工作。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并报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 市人口计生委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市人口计生委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市人口计生委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人口计生委领导成员,市人口计生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或业务范围;
  
  (二)市人口计生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人口计生委重大项目、会议、活动及相关事项;
  
  (四)全市人口发展重大战略研究成果;
  
  (五)全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公报;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条件、程序及调整和取消情况;
  
  (八)市人口计生委机关工作人员公开招录、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十)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维权措施,群众监督举报方式和渠道;
  
  (十一)市人口计生委的信访渠道和处理程序;
  
  (十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第九条 市人口计生委拟订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四)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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