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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宜发[2007]27号
【颁布时间】 2007-11-01
【实施时间】 2007-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5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心城区人口五年倍增计划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4.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开展技术转让、培训、咨询、服务、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所得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宜春学院、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完成增加学生数目标任务的,市财政按增加学生数每生一次性奖励学校公用经费100元。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从市外招收学生,连续3年每年从市外招生800人以上或连续3年累计从市外招生3000人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政府予以适当奖励。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创建成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或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6.鼓励各种资本来宜兴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或分校,对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新建项目,在规划区内有偿划拨建设用地,教学用房免除所有规费。
  
  7.鼓励现有民办学校新建、扩建校园,用地有偿划拨,教学用房免除所有规费,其他用房减半征收。鼓励现有民办职业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可优惠租用、购买学校网点调整后闲置的校园、设施、设备等教育资源。根据中心城区人口增长的进度目标,适度超前新建中小学校,满足新增人口对基础教育资源的需求。
  
  8.建立宜春市民办学校师资流动站,免费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促进民办学校教师人才交流;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兼职,其身份和待遇保持不变。
  
  (二)做强园区经济,以产业聚人气
  
  1.围绕中医药及医疗器械、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机械制造四个主导产业和食品加工、新型材料、纺织服装鞋帽三个可关注产业,加大招商力度,形成产业聚集。同时对现有企业加大帮扶力度,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充分就业。加快现代物流、专业市场、商业、娱乐、餐饮、医疗、金融保险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加强二产配套能力。
  
  2.到2011年,宜春经济开发区完成落户用工增人目标任务,市财政按新增人数每个落户用工一次性奖励公用经费100元。宜春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投资者,在中心城规划区内新增落户定居的,市财政按落户数每户一次性奖励公用经费1000元。
  
  3.切实做好就业培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承接、社会参与,实行资金来源、培训主体、培训方式多元化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制。整合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农业、扶贫等部门的培训资金和资源,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增加袁州区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和培训农民的数量,为进城农民提供转移就业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按照工业园区和企业的用工需要,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大力推行企业、劳动者、培训机构“三位一体”的培训模式,认真落实就业培训的激励扶持政策,形成以培训为纽带,促进就业、促进发展的新机制。
  
  4.建立鼓励就业的激励机制。继续抓好工业园区技工定向培训计划,对实行订单培训的职业学校毕业生由所在用工单位给予部分学杂费补贴。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城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经其介绍成功就业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市、县两级设立用工培训奖励基金,其中市本级奖励基金从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5.鼓励自主创业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延伸到农村劳动力,对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自筹资金不足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其提供担保支持;对新增岗位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的企业,认定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基地”,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享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贷款贴息。对在工业园区创业的人员,有关部门要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凡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可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本土扶持政策。
  
  6.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相关待遇。凡在园区或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子女入学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凡在园区或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年并与企业续签了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且已转为非农户口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房。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可按个体工商户或自谋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的20%缴费;如进入园区或中心城区其它企事业单位就业,单位参保的,则按单位12%、个人8%进行缴费,缴费基数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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