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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宜发[2007]27号
【颁布时间】 2007-11-01
【实施时间】 2007-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5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心城区人口五年倍增计划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5.鼓励农民进入中心城区务工经商并落户。进城务工经商并落户的农民仍维持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10年不变,允许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自由流转。凡在林改后山林经营权属已落实到户的林农,进城务工经商并落户的,仍维持其山林经营权至少10年不变,享受山林经营、管理、受益权益。
  
  6.发展总部经济。凡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企1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其它国内外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在宜春中心城区新设立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中心等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在中心城区并实行独立核算的,根据税收贡献大小,在财政支持、土地供应、信贷扶持、职工住房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优惠。鼓励周边地区的大中型工商企业在宜春中心城区设立总部和建设职工生活区、培训中心等,土地出让金、报建规费减免等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优惠。
  
  7.多方引进文化产业经营项目。采用招商等方式,吸引高档次的娱乐项目落户中心城区。鼓励和支持文化经营户到宜春经济开发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阳新区、袁州新城开办文化娱乐场所。
  
  8.强化政策扶持。财政建立专项资金,支持新建大型批发市场、营业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大型娱乐场所、四星级以上宾馆,并将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份的50%,由财政预算安排列入专项资金。对符合规划要求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投资者一次性给予投资额1%的奖励,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市场开业后兑现。开业后3年内免征工商管理费。建设用地实行挂牌出让后,政府按其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给予奖励,报建规费属市权范围内的按80%征收。
  
  9.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积极引进国内著名医院来宜春开办分院,对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新建项目,在规划区内有偿划拨建设用地,医疗用房免除所有规费。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医疗卫生专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以全面覆盖中心城区街道社区和城市居民为目标,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民营医院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承担国家公共卫生职责时的经费补助,以及人才培养、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政策。
  
  10.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11.着力培育和壮大现有大型批发市场、营业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大型娱乐场所、四星级以上宾馆。对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上述重点商贸服务企业,年纳税额与上年度相比超出20%的,给予超出部分10%的奖励。对现有大型批发市场、营业面积达1万平方米的大型超市、大型娱乐场所、四星级以上宾馆进行升级改造,且改造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投资者一次性给予改造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投资改造报建规费属市权范围内的按80%征收。
  
  四、配套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项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中心城区人口五年倍增工作。同时,根据增加在校学生、增加企业员工、增加三产从业人员、增加落户人口、增加游客和流动人口等任务要求,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相应的人口五年倍增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委员会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中心城区人口五年倍增计划的要求,找准定位,把握重点,根据总体目标,制定科学的年度目标和实施计划,并抓好分解落实。各县市区尤其是袁州区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强化大局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实现宜春中心城区人口五年倍增目标而共同努力。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结合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领导、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强化制度保障,细化操作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狠抓工作推进,确保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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