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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优化就业环境。对园区或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适当提高员工待遇,完善工资支付规定。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有力保障。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员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的机制,加强劳资双方的沟通交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做响旅游品牌,以旅游聚人气 1.对我市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2.开拓本地市场,聚集市内人气。充分利用本地市场,做好“宜春人游明月山”、“宜春人游宜春”的本土文章。各县市要开通至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的旅游专线,发动市民游览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和市内其他旅游景区(点)。积极开展中心城区“一日游”或“多日游”。 3.瞄准周边市场,做旺一方人气。加大对本省及湖南等周边省区旅游推介力度,形成宜春旅游的中程旅游市场。组织全市旅游景区、旅行社和星级饭店赴周边城市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推介,招徕游客。邀请周边有实力的旅行社推介、宣传宜春旅游。 4.辐射远程市场,吸引四海人气。在大力开发和充分利用周边旅游市场的基础上,延伸半径长度,扩大辐射范围,使宜春旅游叫响全国、走向世界。加速推进宜春明月山机场筹建工作,充分利用动车组停靠宜春和武吉高速公路途经宜春的有利条件,通过宣传营销,吸引上海、浙江、湖北、广东等地的游客。突出我市“月亮情之旅”的主线,发挥禅宗、温泉品牌的优势,大力开发境外旅游市场,吸引境外尤其是日本、韩国、台湾、香港等地的游客。对开发境内外旅游市场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5.举办节庆赛会活动。继续筹办好月亮文化节,打响月亮文化品牌。大力发展会展经济,把招展引会工作提高到招商引资的高度,支持向上级部门争取将商业性会议举办地放在宜春,鼓励我市的名牌产品经销商将国内国际知名企业的年会、培训会、论坛会吸引到宜春召开。对引进会展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会展规模的大小和影响力,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6.对旅游企业给予长期的人才培训、培养支持,提高旅游行业整体素质;对业绩突出的旅游企业,给予企业和相关人员一定的奖励和支持。 (四)做新城市内涵,以宜居聚人气 1.按照“城在林中、水在城中、人在景中”规划的要求,加快推进“13579”绿色工程建设,打造中部地区最佳宜居城市。 2.加快宜阳新区建设。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实行有偿划拨,免收市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型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3.坚持“便民、规范”的原则,按照城区人口增长规模,适当增加便民服务点数量。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和环卫保洁岗位,优先录用新进城人员。 4.进一步完善公交线网,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调整现有公交网线,开拓“三轴五组团”公交线路。使公交线路里程由现在的380公里发展到460公里以上。 5.加大住房供应量,建设高、中、低档住宅,满足不同阶层对住房的需求;继续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推进力度,保障中低收入阶层住房供应。 (五)做活服务产业,以商贸聚人气 1.调高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销售额2000-3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1500-25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150元提高到200元。 2.放宽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1)对在宜春市范围内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由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调整为30万元以上。(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由原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调整为60万元以上。 3.宜春市范围内直销连锁经营企业可统一缴税。在宜春市范围内,对跨县市区经营的直销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采购配置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所在地主管机关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简便管理模式。 4.对列入国家、本省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在供地、工商、税务上给予倾斜。凡落户在宜春中心城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手续过程中,除国家核定的工本费外,免收其他所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