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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8]53号
【颁布时间】 2008-06-13
【实施时间】 2008-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6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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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凡涉及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管理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项目等决策,由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讨论通过,需报州委审定的,按程序报请州委决定。州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吸纳诤言。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的,应事先征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州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按照立法程序,提出单行条例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单行条例草案、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预先审查。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
  
  第二十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一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部门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协调与配合,逐步推行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认真组织执法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严格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凡《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知晓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意见、建议和提案,要认真、及时办理,不断提高答复满意率、办结率和落实率。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法制督查制度,坚持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各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各县和基层单位反映的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改进,努力解决。
  
  第二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州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二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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