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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四)讨论其他需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州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州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主要领导,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各县人民政府县长列席会议;可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文山军分区和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到会指导。 第三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文山军分区司令员组成。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法规草案; (二)讨论通过州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确定向省人民政府或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州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七)讨论需要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月中和月末各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州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州监察局局长、州政府研究室主任、州政府法制办主任、州电子政务中心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县、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州长助理、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提请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副州长按工作分工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州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批,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两个工作日送达与会领导。 第三十四条 凡属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或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三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重大问题报州长审定。 第三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按照州人民政府有关精简会议的要求执行。 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七条 各县、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除州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办理建议。除特殊或紧急情况外,州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三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政府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批。 第四十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