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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州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第五十七条 州长、副州长出访,由州外事侨务办公室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并报州长和州委书记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审批。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人民政府领导出访,按程序分别由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州委组织部、州纪委、分管副州长审核(正职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审批。 从严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州人民政府及各县、各部门领导出国考察,一般一年内不超过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照实际需要安排。 第五十八条 州长、副州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和重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会见外国的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拟请会见的州人民政府领导决定。会见港、澳、台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接待州外客人,除参加州委、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外,需要宴请的,原则上按照对等、对口原则安排有关领导代表州人民政府宴请一次,其他领导可到驻地看望,一般不再安排宴请。除国务院领导、外国贵宾、中央部门领导、省人民政府领导、省级部门领导和重大活动外,州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陪同到各县。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州委、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如对州人民政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州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相悖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社会、科技、法律、现代管理等知识,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要减少陪同人员,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迎送,不扰民,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六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省、州行政问责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及州的实施意见,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行政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实行内部工作定期通报制度,通报各自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参加或召开会议,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协调、处理和解决各种问题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下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相互了解,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确保政府工作协调、有序、高效、健康地开展。 州人民政府内部工作通报实行“一月一报”制度,即次月10日前通报上月的工作。《内部工作通报》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发。 第六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实行离州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州长离州外出,应向省人民政府和州委报告;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离州出差(出访)或休养、休假,本人应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州长报告,并把离州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及有关事项通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政府领导同志。出差(出访)结束后,应向州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通报。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州外出,应向州长和分管的副州长报告。 第六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州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按要求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在工作和生活中需要解决、处理、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遵循组织原则,事前、事后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级报告。州人民政府领导参加上级政府或部门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要向州委主要领导报告。 州长需要解决和处理的重大事项应向州委报告,副州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州长助理、秘书长向州长报告,副秘书长向分管的州长、副州长或秘书长报告。 州人民政府实行部门工作汇报制度,各委、办、局每季度要向分管的政府领导汇报一次工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紧急的,可直接向分管的副州长或秘书长报告。 第六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州委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条件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州人民政府2006年5月发布的《文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文政发〔2006〕3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