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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8]53号
【颁布时间】 2008-06-13
【实施时间】 2008-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6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接上页]

  第四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州长签发。
  
  第四十二条 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由对口副秘书长和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的副州长或州长助理或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州长签发。
  
  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包括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先由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副主任)负责公文格式、体例审查,再由对口副秘书长审核签发,涉及综合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报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文山州政务网和《文山政报》上公布。
  
  第四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州人民政府有关精简公文的要求,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行文,不得要求州人民政府批转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同时,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
  
  第九章 经费审批制度
  
  第四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经费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安排和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或超预算审批。
  
  第四十五条 预算内安排各口的切块资金,原则上由州长、分管的副州长负责审批。切块资金的使用要有详细的分配计划,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审批前应将资金安排计划报州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州长阅知。
  
  第四十六条 预算内安排州长、副州长掌握使用的资金(含扶贫挂钩点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争取上级支持取得的财政机动金,由州长、副州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审批。
  
  第十章 督查落实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四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州人民政府根据每年度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工作报告,将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人,实行定期、限时反馈。
  
  第四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中央、省及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四)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五十条 坚持重点工作抓督查、重大项目抓责任落实,不断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强化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项目责任制,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价考核,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五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贯彻州人民政府会议情况,一般应于会后一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五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责任制度、督办制度和考核制度,确保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
  
  第五十三条 除州委、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州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州人民政府领导题词、题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在国内出差不安排迎送。州人民政府领导出访,按照有关外事规定迎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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