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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7]110号
【颁布时间】 2007-10-26
【实施时间】 2007-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7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并纳入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及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拟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
  
  办理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审批手续,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主要包括:
  
  (一)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营实体的章程;
  
  (四)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合同、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五)资产价值证明;
  
  (六)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七)涉及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以及拟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事项从严审批。
  
  第三十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自治区财政厅调剂使用或处置。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在“非税收入专户”中分帐核算,对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的取得、使用和结余情况进行专门反映。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或国库,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作为统一发放津补贴的资金来源。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未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事业单位擅自对外投资或担保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注册、变更、年检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第五章 资产处置及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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