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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6]55号
【颁布时间】 2006-12-19
【实施时间】 2006-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7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一五”人口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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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大综合治理力度,着力改善出生人口性别结构。
  
  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采取政策扶持、资金倾斜等措施,给女性创造平等的受教育、就业、晋升、土地承包等机会,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女孩的氛围,促进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在政府领导下,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并完善B超、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等规范性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宣传、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适时开展以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为重点的专项执法行动。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依法追究溺弃女婴等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成良好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政策法规和舆论环境。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以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突破口,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使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注意运用市场机制扩大社会保障效果,使有限的资金解决更多的问题。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发挥家庭养老的作用。强化社区老龄服务功能,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业。倡导“积极老龄社会”,以高素质应对老龄化,通过终生学习,提高素质,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
  
  (五)不断提高城镇化水平,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
  
  努力在户籍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消除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障碍,建立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监测体系和服务网络。把人口规划与产业规划、就业规划结合起来。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利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交换平台进行追踪管理,逐步建立流出人口主动式管理、互动式服务和流入人口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管理服务体系。现居住地政府为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条件,使其普遍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服务和待遇,尤其要解决好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问题。
  
  五、落实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的保障措施
  
  人口计生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全民动手、全社会齐抓共管,努力形成领导重视、部门负责、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机制。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始终坚持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坚持抓战略研究,抓工作部署,抓督促落实。实行人口发展综合决策、综合协调、综合治理,把人口计生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不断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改进和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坚持重点管理、一票否决、离职审计、追踪奖惩制度不动摇,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依法落实各相关部门的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部门垂直负责体系和横向协作配合机制,各部门出台的改革政策措施,要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涉及人口计生工作的,要事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形成优势互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工作局面。
  
  (二)建立稳定增长的人口计生经费投入机制。
  
  把人口计生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建立健全各级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的人口计生经费保障机制。按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加大“十一五”期间人口计生事业经费投入力度,加强人口计生经费管理,不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基层乡镇人口计生工作和计划生育对象的支持力度。确保乡、村(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经费需要,确保法律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经费使用向农村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向计划生育对象倾斜;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财政保障机制;确保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提供免费的基本项目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政策落实到位。
  
  (三)建立健全以提高能力为重点的干部队伍建设机制。
  
  切实加强基层计生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乡镇计划生育机构编制管理和人员配备;加强技术队伍服务能力建设,实行技术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强化依法执业,规范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充实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分流非专业人员;不断提升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的服务能力,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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