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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推进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我省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累计少生2600多万人,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人口发展形势仍然十分严峻。21世纪上半叶,我省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省外流入人口和老年人口“四大高峰”;部分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部分干部的基本国策观念有所淡化,存在盲目乐观、麻痹松懈和畏难情绪;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难等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更加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不懈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已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阶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统筹和改革的思路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把工作任务从单一的控制人口数量转移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人口发展上来,把工作理念从单纯强调完成各项指标转移到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来,把工作方法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移到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服务等综合措施上来。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坚持依法管理,人口计生、纪检监察、法院、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不定期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曝光;是党员、干部的,一律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探索建立违法生育不良记录档案制度。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对高收入家庭难以确定收入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过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评估其收入。对户口不在本地的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通过正式途径协商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然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要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要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坚持把宣传教育放在首位。注重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结合“五五”普法,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转变群众生育观念。新闻媒体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每年集中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宣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实施“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工程”,深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宣传活动,弘扬婚育新风,促进生育文明,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