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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委[2007]134号
【颁布时间】 2007-10-19
【实施时间】 2007-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84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每年定期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题检查。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实行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类分线考核。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与党员干部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绩作为干部提拔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严格审核把关;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生育失控,出现严重超生现象,以及弄虚作假、虚报谎报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的地方和单位,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公安、房产、卫生等部门在给予新生儿落户、受理户口迁移、出租房屋登记和产妇分娩时,应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把关审查,并及时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有关计划生育个案信息,杜绝管理漏洞。强化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坚持每年考核评估。改革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决定》和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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