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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委[2007]134号
【颁布时间】 2007-10-19
【实施时间】 2007-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84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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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保障政策。深入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领到奖励扶助金。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要求,规范运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制度,加大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建立完善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和集体收入分配、改水改厕、新技术推广以及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省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福利事业深入发展。
  
  八、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保障力度
  
  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同级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到2010年,全省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人均25元,并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届时,全省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按当地常住人口人均达到30元以上。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到“十一五”末,力争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最低报酬标准在“十五”基础上翻一番。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药具、信息、培训等机构从事公益服务所必需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全人员准入、选拔任用、引进培养、交流退出机制。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干部综合素质,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配强领导班子。对政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要注意培养和使用。切实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的政治待遇,各级人代会、政协会议要有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代表份额。
  
  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区划调整中,各地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确保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名、大的乡镇(街道)有必要数量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公务员,并配备必要数量的专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人员。每个村(居、单位)至少配备1名、2000人口以上的大村至少配备2名计划生育服务员,并实行“县管、乡聘、村用”的用人机制,按照人员、职责、报酬“三落实”的要求,加强培训和考核。
  
  加快推进人口信息的综合开发利用。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重点内容,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化工程”。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信息网络作用,按照“一数一源、共建共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利用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加快建立人口信息互换共享机制。在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税务、统计、人口计生等部门相关纵向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开展以人口出生、死亡、婚姻、生育和迁移流动等为主要内容的信息交换工作,推进人口基础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数据的动态监测和综合分析,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九、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协调机制。建立人口发展评估体系,完善人口发展和人口安全预报预警制度。坚持和完善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度。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一次党政领导参加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各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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