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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发[2007]17号
【颁布时间】 2007-10-11
【实施时间】 2007-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10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

[接上页]

  (十五)坚持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口计生、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职责范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制度。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要及时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信息。继续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居住地管理、居民化服务“双居”工程示范县、乡创建活动,探索“以房管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模式。要整合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资源,依托社区管理服务网络,把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人户分离人员等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范围。
  
  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十六)建立健全养老保障体系。认真落实《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老年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社会养老制度,建立健全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扩大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老年社会保障覆盖面。
  
  (十七)探索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老龄委等部门要统筹考虑和优先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
  
  八、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十八)努力探索和发挥以奖励少生为主的政策效应。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单纯依靠行政制约的工作方式,在切实执行现行生育政策的同时,充分利用公共财政手段,发挥各方面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效应,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逐步形成以奖励少生为主的激励机制,使之成为惠民、惠农的一个重要途径,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在关注人民群众整体利益的同时,注重计划生育家庭的具体利益。制定普惠性政策时,要注意与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相衔接,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十九)依法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要认真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各项奖励政策。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所需经费以县、市财政负担为主,省级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经济基础薄弱的县适当补助。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所需经费由县级政府负担。县以上政府要设立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对独生子女发生重大伤残、病残的家庭,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救助;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救助。计划生育救助金收入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二十)继续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且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父母,从年满50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经济基础薄弱的县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省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项目支持,帮扶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发展生产,实现脱贫致富。落实各项优生优育政策和帮扶措施,全面实施“生育关怀行动”。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十一)完善和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综合运用各项社会经济政策,鼓励计划生育,优待计划生育家庭。各部门出台公共政策时,要注重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民政部门在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中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卫生部门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农村独生子女18周岁以前,个人出资部分由政府负担。扶贫开发部门在扶贫开发项目安排方面,对全省规划内的贫困村中建档立卡的贫困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优先优惠。教育部门继续落实好农村独生子女中考、高考加分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好《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就业培训、农业新技术推广、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等方面,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予以优先优惠。
  
  (二十二)建立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制度。继续实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民心工程”,并将这项公共服务作为一项惠农政策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每年为全省以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的农村妇女提供一次生殖健康检查,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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