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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发[2007]17号
【颁布时间】 2007-10-11
【实施时间】 2007-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10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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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保障力度
  
  (二十三)建设过硬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乡镇党政领导班子要分别设有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在乡镇机构改革中,人口3万以上的较大乡镇要单独设置计划生育办公室,不足3万人的可在社会事务办公室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要确保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和人员稳定。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按规定落实其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探索建立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师等职称体系。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要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具有执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将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纳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范围。
  
  (二十四)加强县、乡、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益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各地要把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要把符合条件的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加大基本建设投入,加强规范化管理,到2010年全省90%以上的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达到优质服务型标准。科技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
  
  (二十五)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快“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建设,建立省级育龄妇女数据库,逐步形成人口发展决策支持系统框架,实现全省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和人口预测。加快人口和人力资源数据库建设,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民政、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整合涉及人口的基础数据,提供更多的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信息。开发和运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基层管理服务等综合应用系统。
  
  (二十六)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建设。继续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创建活动,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各项基本的管理服务制度,大力推进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工作方法由以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到201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十、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二十七)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分别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市委、市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要切实加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一把手,注意培养和使用政绩突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尤其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位置,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抓好落实。对不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工作失误的县(市、区)、乡镇,要严肃追究党政一把手及其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十八)建立健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和协调机制。各级党委都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切实发挥领导、组织、协调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时,要统筹考虑人口问题,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加强与省内驻军的交流协作,军地共同构建计划生育“双管双助”长效工作机制。形成特色鲜明的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团体目标一致、上下互动、信息共享、运转高效的科学管理格局。
  
  (二十九)继续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控制指标作为对各级党委、政府的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体系。改革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相关部门、人口计生系统分别进行考核评估。对党政领导着重考核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视程度、人财物投入以及人口计划完成情况;对民政、卫生、药监、财政等相关责任部门着重考核落实综合治理职责和政策推动情况;对人口计生系统着重考核当年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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