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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4地方应急机构组织建设各旗县市(区)也要组织成立相应的领导指挥工作机构,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工作。 3.应急措施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指挥长、执行指挥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密切配合,以确保应急处置及救援各个环节工作的顺利开展。 3.1信息监测 3.1.1盟环境安全信息监测中心要及时搜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信息,明确环境安全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1.2对收集到的安全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上报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建立动态资料档案库。 3.1.3环境应急专家组要开展社会性公共事件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3.1.4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点污染源和重要生态保护地区要确保安全性,在制定工作制度和日常工作运转过程中严格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必要时可以适当提高现行安全标准,加强监管。 3.1.5各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大和特大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向社会公布,并督促隐患所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一时无法消除的,要制定专门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和器材,预先组织好急救队伍,以便事故发生时立即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 3.2预测与预警 3.2.1突发环境和生态事件发生后,事件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环境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2.2任何公民发现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即将发生和正在发生时,都有立即报告的义务。报告内容应尽可能具体全面(主要包括:事发地点、时间、原因、性质、状态、发展趋势、可能波及的范围、继续保持联系的方式等),以便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报告电话为各地区公布的报警电话。 3.2.3有关部门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专业应急预案执行。 3.2.4进入预警状态后,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决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盟行署负责发布。预警内容尽可能具体,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可能波及的范围、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等。(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应急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5)针对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6)协调有关部门调集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所需物质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3应急响应 3.3.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社会性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召集本级政府相关协调应急会议,审核应急处置措施,评价其可行性,分析应急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结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及清理和善后工作;加强对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准确通报相关信息。按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Ⅳ级响应(一般)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Ⅲ级响应由盟环境保护局和行署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旗县市(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3.2应急响应程序 (1)开通与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发生地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2)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3)通知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5)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者上级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