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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6.4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处置,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6.5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调入物辐射事件的处置,按《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6.6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 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报告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3.7安全防护 3.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3.7.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1)根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周边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2)根据事发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3.8应急终止由盟应急指挥部决定环境应急终止。 3.8.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3.8.2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盟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总结报告,经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于应急终止后的15天内报盟行署和自治区环保局。 (3)应急过程评价。根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级别,分别由自治区、盟、旗县级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序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通报与信息发布 4.1事件的通报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波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事件的情况。接到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通报的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 4.2信息发布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新闻办公室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统一信息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环境生态事件,要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对于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于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应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