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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各单位根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由规划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 5.2装备保障有关环境应急机构要充分发挥现有装备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质的装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测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通信保障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预案启动时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5.4队伍保障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急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技术保障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专业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的技术支援。 5.6宣传、培训和演练 5.6.1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6.2有关类别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人员日常培训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人才。 5.6.3有关类别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部门,按照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7应急能力评价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环境应急机构和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经历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8保险建立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 作人员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保险。 6.奖励与责任追究 6.1奖励在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有功,成绩显著的。(2)对防止或处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因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2)不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真实情况的。(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临阵脱逃的。(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质的。(6)阻碍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7)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8)有其他对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预案的解释与实施时间 7.1预案的解释本预案由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预案的实施时间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