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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4信息报送与处理 3.4.1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报告的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责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同时向上以及环保部门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各级人民政府须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凡确认为较大(Ⅲ级)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要在1小时内报告盟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和盟行署;重大(Ⅱ级)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要立即报告自治区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3.4.2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报告的方式和内容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避免在当地社会中造成不利影响。初报应以书面报告为主,特殊情况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应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 3.4.3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果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应及时通过盟行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3.5指挥和协调 3.5.1指挥协调机制 盟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指导、协调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事件现场指挥部。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情况通报盟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有关地区。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盟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 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应急状态时,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和污染区域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数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发生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也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3.5.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调建设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返回时间。(7)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3.6处置措施 3.6.1水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6.2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6.3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