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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餐饮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和信誉度分级,按等级分类,严格餐饮单位卫生许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严禁采购、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引导大型餐饮单位和餐饮连锁单位保持卫生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推行标准化服务;加强对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卫生监管,严禁使用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严禁采购病死畜(禽)、劣质食用油(包括“地沟油”),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及滥用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启动普通药品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违规经营活动,坚决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或出借柜台的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和购销记录不完备等违规经营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逐步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高风险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的抽查检验。 (六)经贸部门牵头负责生猪等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要加强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检疫监管、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牛、羊、禽类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未佩戴耳标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验(疫)证明的肉类制品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加强对猪、牛、羊、禽肉类市场监管,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疫)或检验(疫)不合格肉类食品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消费品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检查辖区内9类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情况,建立质量档案,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集中产地和专业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地区、制售假冒伪劣比较严重的区域,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原则,在整治工作基础上,组织具备一定条件的地区开展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活动;加大对重点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 (八)格尔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1、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备案种养殖基地进行专项整治。一是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基地;二是对实行备案管理的出口产成品和基地生产的原料数量核销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对来自异地卫生注册企业的原料监督情况进行检查;四是对因不具备条件而尚未实行原料基地备案管理的其他动植物源性食品,必须监督生产企业建立起包括残留、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在内的原料验收办法和标准,按标准验收合格的原料方可用于加工。 2、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一是全面清查获得卫生注册登记出口食品加工企业自检自控体系;二是对辅料、接触食品包装材料和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三是结合拉网式检查对生产、出口不正常的卫生注册登记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四是对海西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获得IS09000认证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按照认监委要求进行食品企业认证有效性检查。 3、对敏感工业品进出口企业进行专项整治。一是对全州工业品出口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二是对出口高风险敏感工业品生产企业,重点核查是否按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三是对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重点监管检查。 4、对进口大型成套设备、重点敏感商品的安装、运行、使用情况和流通领域内进口食品、小家电等进行专项整治。一是对进口内燃机车、转辙机、信号系统等大型成套设备配合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抽查;二是对进口的大型医疗设备安装、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三是联合州工商局对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等商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