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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作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行使下列自治权: (一)依照本州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议案; (二)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三)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四)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五)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保障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护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自治权。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州人民政府的工作机关,协助州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政府日常工作,履行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的职责。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所属履行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机构有州信访局、州人民政府驻昆明办事处、州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州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州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履行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机构有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州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州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外事办、粮食局。 工作部门:国土资源局。 常设办事机构:人民防空办公室、扶贫开发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州政府研究室。 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局机构:机关事务管理局、广播电视管理局、苍山保护管理局、移民开发事业局、档案局、地震局。 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他机构:省级大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省级大理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供销社、重点建设办公室。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事项,全州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应由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州级各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紧急情况外,州人民政府在作出决策前必须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等环节。 第二十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 (一)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州政协、州工商联及其他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