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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8]37号
【颁布时间】 2008-05-28
【实施时间】 2008-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61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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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四)畅通信访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强化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使政府的各项行政行为真正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单行条例的法律议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和登记、备案制度。凡以州人民政府或州级行政机关名义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决定、命令、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在起草、签批等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报州政府法制局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确保政府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六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侵权而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要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对因行政纠纷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要依法应诉。
  
  第六章 服务承诺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州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档案馆、图书馆、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充分保障公民对政府工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第二十九条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行为,精简审批事项,积极推行电子政务,优化办事程序,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条 推行服务承诺制。州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部门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将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违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推行首问责任制。人民群众到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咨询或者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推行限时办结制。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
  
  对各类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上级机关报告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实行领导问责制。坚决治理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州人民政府领导自觉接受省政府的问责监督。州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州人民政府问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相关方面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召开。会议主要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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