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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以及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秘书长签发或授权副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分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 州人民政府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四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州人民政府批转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班子成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州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集体学习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 第五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简化接待礼仪。 第五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第五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四条 对邀请州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应酬性、礼仪性、事务性活动,应由邀请单位事先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视情况作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 在外事活动中,严守外事纪律,严格执行接待规定,既要热情友好、礼仪适度,又要谦虚谨慎、不卑不亢,维护国家利益和祖国形象。赠送和接受涉外礼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厉行节约,大力创建节约型机关,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浪费行为。 第五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销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 副州长、秘书长、州长助理、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长离州外出,需向州长报告。 副州长、秘书长和州长助理因事因病不能到岗履职一天以上的,应向州长请假。 第五十八条 对州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县市、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认真办理,不得延误,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促检查落实,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