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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策; (二)总结、安排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应由全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相关人员列席。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二)传达和贯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需提请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本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通报州人民政府的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七条 州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州长、与议题有关的副州长、秘书长、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由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副州长主持召开。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处理涉及全局的某一方面工作或某个重要事项。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亦可到工作现场召开。 第三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州长助理和巡视员、副巡视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处理属于州长、副州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州委、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第三十九条 提请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州长确定。 第四十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在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第四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参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州长请假,并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州长、州长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签发。 第四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严格会议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得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会议主办部门一般应提前7天将会议方案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报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全州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方式召开。 第四十四条 严肃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没有履行会议报到手续又没有及时说明原因的,按缺席会议论处。 会议参会人员要自觉维护会场秩序,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会议期间要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交头接耳、吸烟、来回走动或长时间滞留会场外,不得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州人民政府公文办理的具体规定呈报;不符合公文办理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四十六条 除州人民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公文必须统一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理。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批。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政府令、撤销或变更县市政府和州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州长签批。 第四十八条 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副秘书长、秘书长、州长助理、分管副州长审核,重大事项报州长签发,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州长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