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临州府秘[2008]76号
【颁布时间】 2008-05-27
【实施时间】 2008-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63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省、州地震局提出的预报意见,预报区所在的县(市)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大群测群防工作力度,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建筑物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抗震能力,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四)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3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I级预警(红色),就是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II级预警(橙色),就是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就是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五)预警发布
  
  在省政府发布短期预测意见后,我州境内如发现明显地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州、县(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报告省政府和省地震局。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六条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州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五)地震应急响应按地震灾害分级分为:I级、II级、Ⅲ级IV级。启动I级、II级、Ⅲ级和IV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其中启动I级II级响应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Ⅲ级响应,由州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IV级响应,在州政府协调支持下,由所在县(市)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Ⅲ级或IV级响应时,州、县(市)政府可视灾区应急工作情况,调用本州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实施搜救或请求省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进行搜救支援。
  
  第七条 IV级响应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震区所在的各县(市)政府,迅速启动各自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一小时内将灾情概况速报州地震局,州地震局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县(市)地震部门立即启动本系统应急调度预案,保证震情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加强地震监测,确保观测资料连续可靠,向县(市)政府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指挥部根据地震局提出的建议和震情信息确定应急工作规模,部署本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州地震局立即启动本系统应急调度预案,在半小时内向省地震局核实地震的“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迅速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州地震局迅速派工作人员赴震区进行宏观考察和震害损失调查,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快速估评和现场震害调查,汇总灾情,向州政府提出救灾方案,州政府视情况动员社会援助和对灾区进行慰问。
  
  第八条 Ⅲ级响应中等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震区所在的县(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当地地震应急预案;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迅速到位,部署本区域内应急工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请示州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状态,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迅速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本区域内的非灾区进行援助。
  
  (二)州地震局及时向州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并通报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三)州政府召集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应急行动;视灾情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州级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州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并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挥应急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