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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临州府秘[2008]76号
【颁布时间】 2008-05-27
【实施时间】 2008-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63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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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抢险救援(设在临夏军分区)
  
  由临夏军分区协调驻军、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州公安局,调度各救援队迅速赶赴灾区开展灾害搜救工作,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抢险。
  
  (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在州卫生局)
  
  州卫生局在对伤病员救治的同时,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协调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药监局协调有关部门,对向灾区提供的药品、 医疗器械进行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四)通信联络(设在州电信局)
  
  由州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临夏移动公司、临夏联通公司、临夏网通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五)交通运输(设在州交通局)
  
  交通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中被破坏的公共客货交通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六)治安保卫(设在州公安局)
  
  公安部门、武警支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控地震谣言,平息民心,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七)救济安置(设在州民政局)
  
  民政部门迅速评估灾后损失,收集、汇总灾情,及时上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应急物资发放工作。利用广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开阔地妥善安置灾民。
  
  (八)宣传报道(设在州委宣传部)
  
  宣传部门按照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九)次生灾害防御(设在州水电局)
  
  水利部门、供水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加强监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泄水危害。州国土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评估损失;州经委、州安监局督导和协调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石油、天然气、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行业和设施采取应急措施。
  
  (十)物资供应(设在州粮食局、州商务局)
  
  州发改、商务、粮食部门及时储备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组织饮用水、食品等灾区生活必须品的供应,确需调运库存物资用于救灾,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调拨申请。
  
  (十一)消防(设在州消防支队)
  
  公安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和蔓延。统筹警力,参与应急救援,实施抢险救灾。
  
  (十二) 电力保障(设在州电力公司)
  
  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加强电力调度,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十三)城市基础设施抢险(设在州建设局)
  
  州建设局、州规划局、州安监局、州教育局评估上报损失,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保障供给。
  
  以上各地震应急指挥分部每年组织2-3次应急演练,有震情时要强化演练,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能力。
  
  第七章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第十五条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当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州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报告州政府,州政府督导有关县(市)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当县城、集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由所在县(市)政府督导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州政府。
  
  第十六条 水库诱发地震速报
  
  当发生3.5级以上水库诱发地震时,根据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在3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规定,州地震局形成《震情》报州、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省、州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灾情,州水电局会同省上有关部门和专家,认真勘察,提出安全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第十七条 地震隐患排查
  
  州、县(市)建设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居民、农户危房和公用设施进行排查,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并提出安置措施。州、县(市)教育部门对学校危房进行排查,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并做好学生的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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