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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3地方劳动保障部门 州、地、市和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可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具体应急工作预案,并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事件。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工作 3.1.1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研究,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早期情报信息、苗头性信息的深度分析和监测预判,做到及早发现、迅速报告、及时处置。 3.1.2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就业服务等经办机构要对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给予解答或处理。 3.1.3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报告的预警信息包括: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的起因、反映问题的性质、涉及人员范围、目前主要动向、可能上访的时间和规模、当地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所做的工作以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产生的效果、当前造 成的社会影响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1.4 要充分发挥信访、工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的作用,认真开展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纠纷调处工作,为群众提供相关咨询和必要的法律帮助,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不稳定隐患。 3.2预警行动 3.2.1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定期进行演练,不断磨合和协调运行机制,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3.2.2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责任制度,保证应急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群体性事件分级 根据所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及拟采取的措施等,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4.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聚集人数1000人以上的; (2)在省垣党政机关等重要场所聚集、堵塞重要交通线路,一次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的; (3)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骚乱的; (4)已经出现跨地区或行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 (5)在群体性事件现场造成多人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的。 4.2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聚集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 (2)在省垣党政机关等重要场所聚集、堵塞重要交通线路,一次参与人数以上100人以上的; (3)出现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4)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出现重伤事件的; (5)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明显,事态持续24小时以上并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 4.3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较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聚集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 2、在党政机关或重要场所聚集、堵塞重要交通线路,一次参与人数50人以上且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3、群体性事件持续24小时以上并出现事态僵持的; 4.4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除I级、II级、Ⅲ级群体性事件之外,其他群体性上访事件属于一般群体性事件。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5.1.1 I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省劳动保障厅收到情报信息后迅速核实情况,厅应急领导小组在1小时内决定并启动预案,迅速组成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赶赴事发现场,时刻与省处置群体性赴省上访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保持沟通、协调和联络,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参与、协助并指导州、地、市政府指挥处置工作。处置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省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劳动保障部。必要时,商有关部门报请省政府成立指挥部,启动《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1.2 II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省劳动保障厅收到情报信息后迅速核实情况,厅应急领导小组在1小时内决定并启动预案,迅速组成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赶赴事发现场,时刻与省处置群体性赴省上访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保持沟通、协调和联络,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参与、协助并指导州、地、市政府指挥处置工作。处置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省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劳动保障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