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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1.3 Ⅲ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指挥和指导下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省劳动保障厅迅速核实情况后上报省政府、省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劳动保障部。按照省处置群体性赴省上访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令,厅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成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疏导、劝解、解释等处置工作。 5.1.4 Ⅳ级响应程序 一般性群体性事件,由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省劳动保障厅视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5.2信息报告 5.2.1 报告原则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发现或收到群体性事件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不得延报。报告的信息内容必须准确,不得漏报、瞒报、谎报。事发初期报告内容可相应简化,后续报告须逐步完善。信息报告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和畅通。 5.2.2 报告形式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紧急程度,信息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等方式报送。 5.2.3 报告内容 群体性事件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伤亡等情况;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评估;事件发生的企业和当地有关部门已做工作及所采取的措施;事件发展态势、处置过程和结果;社会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2.4 保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与畅通。 5.2.5 时限要求 (1)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在收到报告后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劳动保障部厅。省劳动保障厅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省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劳动保障部。 (2)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劳动保障部厅,省劳动保障厅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省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3)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劳动保障部部门,省劳动保障厅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及时报告省政府、省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5.3通报 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有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情况后,要立即通报事件发生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发生Ⅲ级以上群体性事件的,收到信息报告的劳动保障部门须在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同级公安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及企业协会等相关组织通报有关情况。 5.4处置措施 5.4.1 控制事态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或应急处置人员要关注到场参与事件群众的身体状况,关心和照顾好老、病、残、孕人员,并进行先期劝阻、疏导、安抚和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上访,通过说服教育,稳定群众情绪,团结大多数群众,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孤立极少数闹事者,控制事态发展。 5.4.2 掌握情况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或应急处置人员要与上访人员代表沟通,了解掌握上访群众身份、人数、隶属关系、反映的问题、问题缘由和性质以及主要诉求等基本情况。 5.4.3 临时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或应急处置人员在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和充分掌握事件发生原因后,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置:现场能够解答和答复的,应当在现场予以解答和答复;现场不能解答和答复的,承诺在最短时限内予以解答和答复;问题涉及有关部门或组织需要协调意见的,要与有关部门和组织积极配合,及时提出处置措施和处理意见。 5.4.4 请示汇报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或应急处置人员要及时将现场调查情况、处置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厅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处置人员不能决定或不能答复的事项要及时向厅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5.4.5 具体处置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视情况确定事件规模级别,按照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进行处置。 (1)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职责 A、公安部门 负责维持事发现场及周边的秩序,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组织群众疏散和撤离,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B、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负责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且造成严重后果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及时要求企业予以纠正;对企业因处理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