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6.3新闻发布 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青海省涉及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4评估 群体性事件结束后,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并根据本次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5奖惩 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人员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重要成绩或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责任人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情报信息迟报、误报、谎报、瞒报的,或有关责任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达现场做好处置工作的,或有关责任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信息传输渠道,随时保持信息报送通畅。劳动保障部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成员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省劳动保障厅群体性事件信息处理程序: 7.1.1 信息收集 厅办公室、劳动监察处、培训就业处、工资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和工伤保险处、人事处、省仲裁办、省社保局、省医管局有责任随时收集信息。 7.1.2 信息传递 各处、室、局收到信息后由本处、室、局负责人立即报告厅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7.1.3 信息处理 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厅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1小时内核实情况、作出启动预案决定、组成应急处置小组或决定应急处置人员并形成信息报送口径。 7.1.4 信息报送 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信息报送稿,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核签发后,通过传真或专网上报。信息报送在1小时内完成。 7.2经费和工作手段保障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为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优先保证所需交通工具和其他工作条件。 7.3人员保障 7.3.1 省劳动保障厅应急预备队 省劳动保障厅应急预备队由厅办公室、劳动监察处、培训就业处、工资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和工伤保险处、人事处、省仲裁办、省社保局和省医管局各指派一名熟悉有关法规政策、工作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组成。 7.3.2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应急预备队 各州、地、市及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应成立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应当由本部门各业务处室(科室)及有关经办机构的人员组成。应急预备队按照群体性事件具体情况和本部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7.4宣传和培训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劳动保障系统都应当公布内部应急机构和接警电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和应急预备队进行预案演练以及有关技能知识培训,提高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应急体系协调配合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省劳动保障厅应急电话:0971-6310255(传真)、6306576、6301204 8附则 8.1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并负责解释。各州、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8.2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