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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越来越频繁,出现了规模化经营的趋势。这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土地经营方式的重大创新,有利于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缓解以户为单位的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和优化配置,实现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的规模效益;有利于现代农业机械的应用和新技术的推广,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营水平,节约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总之,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对于改善农业经营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建设步伐,推动全市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但就目前情况看,我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主要是农户的自发行为,政府在加强规范和引导方面的工作比较滞后,总体上流转的速度慢,层次较低,规模不大,行为也不规范,在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上的作用不明显。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站在建设现代农业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土地流转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在认真贯彻国家土地政策的前提下,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规范进行,加快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进程。 二、规范操作办法,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法有序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既是关系到千家万户农民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又是关系现代农业建设步伐能否加快的重要措施。因此,必须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办法,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 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⒈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流转,均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⒉把保障和维护农民权益放到首位,坚持依法依规、惠民利民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范有序进行,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收益归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 ⒊以推进规模化提高土地经营效益为目标,坚持有利于资源整合、优化配置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逐步向“集中、连片、规模、高效”的种植方向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投入产出率。 4、在充分分析主客观因素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区域特色和农民素质,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区别流转情况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不下任务指标;实事求是规范操作,不放任自流,不包办代替,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切实保证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 5、在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由的同时,坚持严格把关、依法监管的原则。各级政府要主动介入,加强引导,依法对土地流转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坚决禁止无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大规模流转土地的要按规定严格审查受让人的资质及实力,主要包括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以及拟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环保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等。 非我市农村户籍且不进行规模化经营的各类人员零散受让、承租农户土地必须逐级上报市农牧业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