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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3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遵照与用户的约定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未得到用户许可,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服务内容和服务频次,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方式和降低服务质量。对分条计费的信息,如因传输容量等原因需要回送多条信息内容的,只能收取一条相应信息的信息费。 6.4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语音信息服务时不得通过故意插播广告性或者宣传性广告信息以延长服务时间,人工信息咨询员不得谈论与用户所提问题无关的话题,不得故意拖延时间。 6.5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采集、开发、处理、发布信息时,应对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不得提供国家明令禁止传播的信息。信息准确率应达到95%以上。 6.6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订制类信息服务业务时,应明示方便用户退订的途径,短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开通方便用户选择退订服务的“0000”、“00000”短信退订功能,并保证退订途径的畅通。 用户提出停止服务时,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接受并停止计费。 6.7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保存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短信息服务系统应当自动记录并保存短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保存期限至少5个月。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信息服务收费清单。 6.8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向用户提供电话业务收费单据时,若存在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代收的信息费,应同时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名称、代码和代收金额,并注明“代收费”字样。 6.9用户对信息费产生异议或对服务质量不满意时,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均应遵循“首问负责”的原则,共同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 6.10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开通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并对社会公布。 附录7: 电信服务规范——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7.1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的服务质量指标 7.1.1开通时限 城镇平均值≤20日,最长为30日; 农村平均值≤25日,最长为40日。 开通时限指自电信业务经营者受理用户开通业务交费之日起,至能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如果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时提供了电源设备,则含电源设备在内的开通时限也应符合该指标要求。 7.1.2障碍修复时限 城镇平均值≤3日,最长为7日; 农村平均值≤7日,最长为15日。 障碍修复时限指自用户提出障碍申告时起,至障碍排除或采取其他方式恢复用户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如果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时提供了电源设备,则含电源设备在内的障碍修复时限也应符合该指标要求。 7.1.3其他指标要求 提供话音业务的VSAT系统参照固定电话服务质量指标,提供数据业务的VSAT系统参照数据通信服务质量指标。 7.2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的通信质量指标 7.2.1系统可用性 系统可用性≥99.5%,包含C频段系统和Ku频段系统。 由于卫星系统的传输受到大气和降雨等传播条件限制,客观存在一定比例的不可用时间。该指标也与VSAT系统的网络设计和采用的设备相关。 7.2.2话音系统接通率 系统接通率≥92%。 话音系统接通率指话音VSAT系统内部接通的概率,VSAT用户地球站之间或VSAT到关口地球站之间单跳接通的概率。指标值参考附录1固定网指标,并考虑了卫星信道拥塞率和卫星系统的不可用时间。 7.2.3话音系统拨号后时延 VSAT用户拨打固定用户拨号后时延:平均值≤8秒,最大值为14秒; VSAT用户拨打移动用户拨号后时延:平均值≤16秒,最大值为25秒; 移动用户拨打VSAT用户拨号后时延:平均值≤11秒,最大值为18秒; VSAT用户之间单跳拨打,拨号后时延:平均值≤4秒,最大值为8秒。 7.2.4通信中断率 话音系统通信中断率≤2×10-4。 数据系统通信中断率在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的协议中约定。 通信中断率指用户通信过程中,在VSAT系统内出现通信中断的概率。 7.2.5数据系统空间段误码率 数据系统空间段误码率≤10-7。 数据系统的空间段误码率指在VSAT用户地球站之间,或在VSAT到关口地球站之间(单跳)单向信道传送数据出现误码的概率。 7.2.6计费差错率 计费差错率≤10-4。 计费差错率指计费设备出现计费差错的概率。 附录8: 电信服务规范——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8.1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的服务质量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