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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
【颁布时间】 2005-03-13
【实施时间】 2005-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1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电信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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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二次拨号系统,拨号后时延是指:自用户输入IP电话接入码最后一位至听到提示音的时间间隔,加上自用户输入卡号密码最后一位至听到提示音的时间间隔,再加上自用户输入电话号码最后一位至听到回铃音的时间间隔。
  
  4.2.2语音传输时延
  
  语音传输时延平均值≤400毫秒。
  
  语音传输时延指当呼叫通路建立后,语音信号从发端传送到收端的时间间隔。
  
  4.2.3时延变化
  
  时延变化平均值≤80毫秒。
  
  时延变化指语音信号经过网关处理后形成的IP包,经过IP网络传输到达对方网关,在一段测量时间间隔内,IP包最大传输时延与IP包最小传输时延的差值。
  
  4.2.4丢包率
  
  丢包率平均值≤5%。
  
  丢包率指语音信号经过网关处理后形成的RTP包,经过IP网络传输到达对方网关后丢失的RTP包数(包括网关丢失的RTP包)与传输的RTP包总数之比。
  
  4.2.5接通率
  
  端到端呼叫接通率≥72%。
  
  端到端呼叫接通率指被叫用户应答,被叫用户忙和被叫用户久叫不应的次数与发出有效呼叫总次数之比。
  
  4.2.6通话中断率
  
  通话中断率≤5%。
  
  通话中断率指用户在通话的过程中,出现通话中断(掉话)的概率。
  
  附录5:
  
  
电信服务规范——无线寻呼业务

  
  5.1无线寻呼业务的服务质量指标
  
  5.1.1无线寻呼业务的经营者应向寻呼用户说明本企业无线发射信号覆盖范围,以及联网服务覆盖范围。
  
  5.1.2寻呼机恢复开通时限
  
  平均值≤12小时,最长为24小时。
  
  寻呼机恢复开通时限指用户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归属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寻呼机恢复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5.1.3寻呼话务员应答时限最长为15秒。
  
  寻呼话务员应答时限指寻呼用户拨号完毕,自听到回铃音时起,至话务员应答所需要的时间。
  
  5.1.4寻呼话务员应准确、及时发送寻呼信息。
  
  5.1.5寻呼台要向用户说明为寻呼用户保留寻呼信息的方式。采用按条保存寻呼信息的寻呼台要为用户至少保留最新10条寻呼信息;采用按时间保存寻呼信息的寻呼台要为用户至少保留最近10天的寻呼信息。
  
  5.1.6对要求变更业务或者复台查询信息的用户,寻呼话务员应验证其密码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密措施。
  
  5.1.7寻呼用户号码冻结时限最短为90日。
  
  寻呼用户号码冻结时限指该号码被注销时起,至重新启用止的时间间隔。
  
  5.1.8寻呼用户提出终止接受寻呼服务时,寻呼业务经营者应退还寻呼用户预缴服务费的剩余部分。
  
  应退金额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时,小于15天不计,大于等于15天计1个月。
  
  5.2无线寻呼业务的通信质量指标
  
  5.2.1系统响应时延
  
  当用户位于寻呼接收机的归属寻呼区内时,系统响应时延平均值≤6秒;
  
  当用户位于寻呼接收机的非归属寻呼区内时,系统响应时延平均值≤10秒。
  
  自动寻呼系统的系统响应时延指主叫用户拨号终了或移动用户按发送键发出寻呼消息的最后字符,至其接收到寻呼系统接受或不接受该消息的证实之间的时间间隔。
  
  5.2.2系统接通率
  
  系统接通率≥95%(适用于人工台和自动台)。
  
  系统接通率是主叫用户通过入中继接入到寻呼系统得到有效处理次数与总次数之比。其呼损部分指寻呼系统的中继呼损。
  
  5.2.3消息传输时延
  
  本地呼叫,一级平均值≤60秒,消息长度≤400字符;
  
  本地呼叫,二级平均值≤90秒;
  
  异地呼叫,平均值≤7分钟;
  
  跟踪呼叫,平均值≤7分钟;
  
  漫游呼叫,平均值≤10分钟。
  
  消息传输时延指寻呼系统发给主叫用户寻呼证实消息,至该消息传送到指定的寻呼区的时间间隔。不同的寻呼优先权级别具有不同的消息传输时延。
  
  5.2.4无线呼通率
  
  无线呼通率≥95%。
  
  无线呼通率指在无线覆盖区内寻呼接收机寻呼成功的次数与全部寻呼次数之比。
  
  附录6:
  
  
电信服务规范——信息服务业务

  
  6.1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进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宣传时,在宣传业务内容和使用方式的同时应公示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终止服务方法。
  
  6.2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任何有偿信息服务时,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无偿信息服务时,用户予以拒绝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停止提供。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短信息服务时,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服务,必须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且请求确认消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若用户未进行确认反馈,视为用户撤消服务要求。
  
  在用户拨打接入码接入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语音信息服务业务平台后,业务平台应免费向用户说明收费标准,并在得到用户确认后开始计信息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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