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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
【颁布时间】 2005-03-13
【实施时间】 2005-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1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电信服务规范

[接上页]

  2.2.7移动点对点短消息发送时延
  
  移动点对点短消息发送时延平均值≤3分钟,最大值为24小时;移动点对点短消息发送及时率≥95%。
  
  移动点对点短消息发送时延指短消息发送者发出消息,到该短消息被接收方(处于正常接收状态下)成功接收的时间间隔。
  
  移动点对点短消息发送及时率指在规定的发送时延最大值以内发送成功事件数与发送成功总事件数之比。
  
  2.2.8移动点对点短消息丢失率
  
  移动点对点短消息丢失率≤10-5。
  
  移动点对点短消息丢失率指消息成功发出,得到短消息中心接收证实,在24小时内接收方(处于正常接收状态下)没有接收到该消息的概率。
  
  2.2.9移动点对点短消息存储有效期
  
  移动点对点短消息存储有效期≥72小时。
  
  移动点对点短消息存储有效期指消息成功发出,得到短消息中心接收证实,在没有被接收方成功接收之前,在短消息中心的有效存储时间段。在该存储时间段内短消息中心应保存该消息,并进行多次尝试发送,直到被接收方成功接收或超出该时间段为止。
  
  2.2.10计费差错率
  
  计费差错率≤10-4。
  
  计费差错率指交换设备出现计费差错的概率,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计费差错率=有错误的话单数/总话单数。
  
  附录3:
  
  
电信服务规范——因特网及其他数据通信业务

  
  3.1因特网拨号接入业务的服务标准
  
  3.1.1因特网拨号接入业务的服务质量指标
  
  3.1.1.1注册账号方式的拨号接入网络开通时限
  
  平均值≤12小时,最长为24小时。
  
  注册账号方式的拨号接入网络开通时限指注册用户办理入网手续,归属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拨号接入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3.1.1.2注册账号方式的拨号接入业务变更时限
  
  平均值≤12小时,最长为24小时。
  
  注册账号方式的拨号接入业务变更时限指用户办理更名,过户等服务项目,自办理登记手续且结清账务时起,至实际变更所需要的时间。
  
  3.1.1.3记账卡式拨号接入业务在输入卡号和密码后应能按售卡时运营商承诺的条件正常使用,否则应给予更换。
  
  3.1.1.4记账卡式拨号接入业务应提供余额查询等功能。
  
  3.1.1.5拨号接入设备障碍修复时限
  
  平均值≤8小时,最长为12小时。
  
  拨号接入设备障碍修复时限指自用户提出障碍申告时起,至障碍排除或采取其他方式恢复用户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
  
  3.1.2因特网拨号接入业务的通信质量指标
  
  3.1.2.1接入服务器忙时接通率
  
  接通率≥90%。
  
  接入服务器忙时接通率指接入服务器忙时接通次数与忙时用户拨号总次数之比。
  
  3.1.2.2本地用户接入认证响应时间
  
  平均响应时间≤8秒,最大值为11秒。
  
  本地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是从用户提交完账号和口令起,至本地认证服务器完成认证并返回响应止的时间平均值。
  
  3.1.2.3接入认证成功率
  
  接入认证成功率≥99%。
  
  接入认证成功率指在用户输入账号、口令无误情况下的认证成功概率。
  
  注:无线接入方式认证成功率与信号覆盖区,空中干扰有关,若低于99%,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示明附加条件和指标。
  
  3.2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的服务标准
  
  3.2.1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的服务质量指标
  
  3.2.1.1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用户说明本企业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的业务接入点,网络覆盖的范围以及与其他网络的互联情况。
  
  3.2.1.2预受理时限
  
  平均值≤3工作日,最长为5工作日。
  
  预受理时限指用户登记后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网络资源确认,答复用户能否安装所需要的时间。
  
  3.2.1.3入网开通时限
  
  平均值≤2工作日,最长为4工作日。
  
  入网开通时限指电信业务经营者自受理之日起,至为用户开通网络,实际使用的时间注。
  
  注:入网开通时限指标中不包括用户自有、自维及接入线路部分。下同。
  
  3.2.1.4通信设备障碍修复时限
  
  平均值≤8小时,最长为12小时。
  
  通信设备障碍修复时限指自用户提出障碍申告时起,至障碍排除或采取其他方式恢复用户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
  
  3.2.2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的通信质量指标
  
  本小节规定的通信质量指标,范围限定在两个业务接入点之间,即把公众用户产生的IP包,从运营商位于某个城市的业务接入点开始,跨越全国性骨干网,传送到该运营商在另外一个城市的业务接入点止(不含城域网部分)。考核这些业务指标时,两个业务接入点选择在不同省的两个城市,并且空中距离超过1000公里。
  
  3.2.2.1IP包传输往返时延
  
  往返时延平均值≤200毫秒。
  
  IP包传输往返时延指从一个平均包长的IP包的最后一个比特进入因特网业务接入点(A点),到达对端的业务接入点(B点),再返回进入时的接入点(A点)止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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