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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2地方安全监察机构意见 按照实施许可工作的有关规定,属于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许可,在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正式受理前,需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属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的许可,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正式受理前,需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同意的填写“同意”。 5.2.1机构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签字。 5.2.2单位(专用章):即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如某某省负责许可审批的可为某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如没有专用章,经部门同意,也可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章代替(本申请书有关安全监察机构的专用章含义同此)。 5.3受理安全监察机构意见 表明负责实施许可审查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是否受理的意见。结论意见分为“同意受理”(指对申请的项目全部受理);“不同意受理”(指对申请的项目全部不受理);“不同意下列种类、级别、品种的受理(指部分受理),在此栏内要注明清楚。对全部不受理或者部分受理的,按照规定,要正式发出不受理通知书,说明不受理的具体原因,因此,应在此栏内注明不受理通知书的编号。 5.3.1负责人:具体负责承办受理机构的负责人签字,可按照各自的许可程序的有关要求决定。如国家质检总局可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为局主管负责人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人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 5.3.3受理编号:由受理批准单位在受理后填写,编号方法同其许可证编号相同,但序号可不一致,另外后面的日期为同意受理后的年份。 6 第4页 6.1近几年压力容器设计数量(台) 填写在申请前一个有效期内(一般为4年)设计的压力容器数量,新申请的可以不填写,年份可填写2004、2005等。 6.1.1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本栏标明的级别供参考。 6.1.2数量合计:按设备级别和年份,填写总的设计台数。 6.2近几年压力管道设计数量(项) 填写在申请前一个有效期内(一般为4年)设计的压力管道数量(按工程项目填写),新申请的可以不填写。年份可填写2004、2005等。 6.1.1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本栏标明的级别供参考。 6.1.2数量合计:按设备级别和年份,填写总的设计台数。 7 第5页 7.1许可有效期内设计典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情况 填写与申请要求相对应的设计典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情况,复查时为有效期内(一般为4年)的设计情况。如同时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按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顺序填写。如一页不够,可增加页数。 7.1.1工程项目:按设计的项目名称填写,一般应当同合同一致。 7.1.2类别:同4.1.1。 7.1.3级别:同4.1.2。 7.1.4名称: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实际名称填写。 7.1.5设计日期:填写实际设计完成日期填写。 7.1.6设计参数: 填写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参数。 7.1.6.1压力(Mpa):填写设计压力。 7.1.6.2温度(℃):填写设计温度。 7.1.6.3介质:填写设计运行的介质。 7.1.6.4规格:填写压力容器主体、压力管道主管道的设计直径。 7.1.7设计人:填写负责压力容器主体、压力管道主管道的主要设计人员。 7.1.8校核人:填写负责压力容器主体、压力管道主管道的校核人员。 7.1.9审核人:填写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 7.1.10审定人:填写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定人员。 7.1.11设计质量评定等级:按照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对设计要进行设计质量评定,此栏填写评定结果的等级。 7.1.12制造(安装)日期:填写所设计的压力容器用于制造、压力管道用于安装的日期。 7.1.13制造使用情况:填写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制造、使用过程中的情况,是否存在与设计质量有关的问题。 8 第6页 8.1设计人员概况 填写与申请许可有关设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如果同时申请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顺序填写,并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人员前空一行,写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如一页不够,可增加页数。 8.1.1姓名:填写设计人员的姓名。 8.1.2学历:填写设计人员的最高学历,按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中专等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