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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互联互通故障处理,保障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公用电信网间的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的下列公用电信网的网间互联及业务互通的质量监督管理: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IP电话网; (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六)卫星移动通信网; (七)互联网骨干网接入; (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地方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应当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五条 公用电信网间技术故障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 本办法所称障碍是指未达到《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规定,且不属于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严重障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情况: (一)在一个固定本地电话网范围内,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30%,或发端网络呼损高于70%; (二)在一个固定本地电话网范围内,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重大事故的情况: (一)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历时不满1小时(用户数无法统计时); (二)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直接影响范围不满2.5万(用户×小时); (三)发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1日内累计1小时以上不满12小时(用户数无法统计时); (四)发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1日内累计直接影响范围5万(用户×小时)以上不满10万(用户×小时)。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 (一)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历时超过1小时(用户数无法统计时); (二)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直接影响范围超过2.5万(用户×小时); (三)发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1日内累计12小时以上(用户数无法统计时); (四)发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1日内累计直接影响范围超过10万(用户×小时)。 注:用户数是指严重障碍(事故、重大事故)发生前7日内在相同时段使用相关业务的主叫用户数的平均值。 第二章 网间互联互通质量检测 第六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实行日常检测和监督抽测制度。 日常检测是由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的测试。 监督抽测是由信息产业部或地方通信管理局根据需要委托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照《检测机构监督抽测规程》(见附件一)或通过“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进行的测试。 第七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日常检测和监督抽测应当按照《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和《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进行。 第八条 进行监督抽测的检测机构由信息产业部指定。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关资质和网络、设备性能的测试基础(包括人员和仪表),对网络测试和互联互通等问题有较强的技术分析能力。监督抽测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应经过计量机构的计量检定。 第三章 网间互联互通障碍处理 第九条 经营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公用电信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每月进行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的日常检测。对检测中发现的障碍,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地市级机构应随时相互通报,并及时解决。 第十条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间应施行网间互联互通障碍相互通报制度,对地市级机构未解决的障碍,应填写《网间互联互通障碍报表》(见附件二),并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的《网间互联互通障碍报表》提交给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