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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信部电[2003]499号
【颁布时间】 2003-11-12
【实施时间】 2003-12-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35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当电信业务经营者对检测机构进行的监督抽测活动或结果产生异议时,可以向地方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诉。
  
  地方通信管理局收到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之内开展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测。复测时应有地方通信管理局人员或地方通信管理局邀请的电信技术专家参加。
  
  复测费用问题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处理。如果复测结果表明原先的责任认定确有错误,应由复测最终确定的责任方承担抽测费用及复测费用。
  
  第四章 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省级和地市级机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部门和人员(第一联系人和第二联系人)负责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处理,并设置24小时事故申告电话。
  
  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应相互书面通报本企业各级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和24小时事故申告电话并报地方通信管理局备案。
  
  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应在2日内通知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并报地方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联合制定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应急方案、处理的详细流程和时限,并报地方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一旦发现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应立即通过24小时事故申告电话向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申告,接受申告方应做好申告记录。
  
  第二十七条 当发生电信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和事故时,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地市级机构应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并参照《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向地方通信管理局报告,其主要负责人应参与指挥故障排除。
  
  当发生电信网间互联互通重大事故时,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应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和《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向信息产业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报告,其主要负责人应参与指挥故障排除。
  
  第二十八条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行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排查时,应首先检查本方网络。在确认非本方网络原因后,应立即组织本方相关部门或人员与对方联合排除故障。
  
  互联各方应积极沟通,紧密配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本着“先抢通,后排障”的原则,尽快排除故障、恢复通信。
  
  地方通信管理局可随时介入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处理,督促双方尽快恢复通信畅通。
  
  第二十九条 在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处理过程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有关局数据、信令数据、话务量数据以及各种设备状态数据进行采集、记录、保存和交换,并对处理过程、处理方法以及双方配合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相关数据和书面记录应至少保存6个月。
  
  第三十条 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故障排除后,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向地方通信管理局通报情况。故障申告方应在5日内牵头组织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召开分析会,分析原因,制订防范措施,并将会议情况上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
  
  若当事方经过多次分析仍存在争议,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可向地方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地方通信管理局组织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发生的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地方通信管理局有权调阅各种相关记录,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地方通信管理局应责成当事方的上级单位对当事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信息产业部或地方通信管理局应监督其执行,并可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进行处罚。
  
  (一)在发生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后不及时上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数据;
  
  (二)故意拖延处理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的;
  
  (三)在日常检测和监督抽测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数据;
  
  (四)拒绝或妨碍监督抽测;
  
  (五)不按时或拒不交纳监督抽测费用;
  
  (六)24小时事故申告电话无人受理或以节假日等为由不受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解决网间互联互通障碍的,地方通信管理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对责任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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