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办建[2002]619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3-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7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四)专项资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评价;
  
  (五)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既有收入,又有支出的,评审时应根据收入和支出的相关内容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法主要采用重点审查法和全面审查法。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才,对评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咨询。
  
  第六章 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
  
  第四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
  
  (一)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程底稿。
  
  第四十二条 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复核后,交评审机构负责人最后审定签发;
  
  (三)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十三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评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应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的一般格式形式评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封面:封面格式按附1填列。
  
  二、正文。
  
  (一)目录;
  
  (二)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三)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四)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五)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定,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六)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七)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八)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九)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十)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附件主要包括: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